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疆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如何认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认定的范围如何界定?首套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如何执行?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于秀强对此进行了解读。
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
“‘认房’或‘认贷’是银行在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时评判首套房、二套房的标准。”于秀强说,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主要是为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通知》规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师(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户籍家庭、非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持人才绿卡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于秀强介绍,户籍家庭和非户籍家庭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这样就把更多购房群体和购房需求者纳入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中,尤其对引进人才的购房非常有助力。
贷款记录不是二套房认定依据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由各市、县、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居民家庭的成套住房套数,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过去要换房,若名下有贷款记录,哪怕房子已经卖了,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二套房。”于秀强说,现在,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购房所在地各市、县、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为依据认定。
打个比方,a居民家庭在库尔勒市有1套住房,轮台县无住房,现计划在轮台县购买1套住房。该家庭应在轮台县住建部门查询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无需在库尔勒市住建部门查询),由轮台县住建部门提供该居民家庭在轮台县无住房的认定材料。
住建部门负责认定是否首套房
“首先,住建部门对所购房屋是否为居民家庭首套房进行认定。然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是否执行首套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进行认定。”于秀强介绍,如果住建部门认定该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成套住房套数为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通知》要求,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如果住建部门认定该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1套及以上成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这就意味着,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另外,《通知》指出,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也就是说,各城市可依据自身人口构成、消费水平、住房需求等情况自主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