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首部气象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提升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背景和相关内容。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谢慧变 摄
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背景和相关内容。《条例》11月23日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新疆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永刚介绍,新疆气象灾害频发、多发、重发,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损失大。因此,新疆亟需通过立法加强气象灾害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隐患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条例》规定了预警信息靶向发布和“叫应”制度,完善了高级别预警信号“五停”(停课、停产、停工、停业、停运)机制,重大灾害性天气结束后由政府组织“复盘”总结等措施;同时将气象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也在不断上升,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巨大,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条例》鼓励发展气象灾害防御保险产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十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风险点、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基于社会管理实践,《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的”“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张永刚表示,未来新疆气象局将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防灾减灾方面的服务需求,主动融入,积极拓展气象服务领域,重点在能源、交通、旅游、农业、水资源等方面强化服务,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