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自治区2022—2023年采暖季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确保城镇居民温暖过冬。
《通知》要求,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压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供热前期准备工作,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积极主动加强与发改、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调度掌握本地区供热运行情况,密切关注燃煤、天然气的价格动态走势,督促城镇供热企业切实做好煤炭、天然气等相关能源储备,确保城镇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通知》强调,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城镇供热“冬病夏治”,对存在影响今冬明春正常供热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排工期、加快推进,确保在2022年9月30日前全面落实供热保障工作。要落实供热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供热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供热企业完善供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自评和第三方评价。
《通知》要求,各地城镇供热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在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落实落细落地的同时,在“欠费不断供”的基础上通过缓缴等方式,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遇到的经营困难等问题。持续开展“访民问暖”活动,主动了解群众诉求,加强沟通交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化解矛盾。畅通供热投诉渠道,实行24小时值班和投诉处理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供热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热用户权益。
我区230余家城镇供热企业正在全力进行锅炉、阀门、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开栓前排查检试和供热注水打压、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工作。